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6-01-0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形成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系指全校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其他党员(教工)、干部、教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相关的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满月、升学入伍、晋职晋级、工作调动、生日祝寿等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准利用同一名义化整为零,通过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违规超标准操办。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通知、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让管理、服务对象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动用公车、公款、公物等公共资源。

(六)严禁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执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

(一)办理婚宴及其他喜庆事宜,应分别在事前、事后15个工作日,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同一事项中涉及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二)办理丧葬事宜,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规定。亲属去世后,须向所在部门或离退休职工工作处电话报告,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同一事项中涉及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第六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要认真调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疏于教育管理、导致责任范围内出现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

第七条 普通教工党员和其他干部、教职工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审批、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的规定》(校纪〔20178 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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